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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昱北在2003-10-19 21:13:27 发表题为【评论: 话题作文 欢迎挑战】的评论,序号:22264 [删除] [编辑] |
| | 《三字经》的开头六字为:“人之初,性本善。”现在世界上有太多的罪恶,每天见报、新闻总是这里杀了人那里又拐卖少女、儿童,总之是五毒俱全。小时候的我很天真,总认为有胡子的人就是坏人,对你笑的就是好人,在我开始对这个世界有所了解的时候,我眼中的斑斓五彩褪色成了太多的罪恶。
一个漫长的暑假,埋头在习题里的我,本无暇顾忌课外书籍。父亲再三推荐,我从堆积了老灰的角落里找出了它——《悲惨世界》。
我终于看完的时候,长吁一口气,放下手中的书。我不得不被书中的真善美所打动。我亲眼看见了一次愚昧无知走向善良与高尚的经过。我才又发现,原来这个世界还是有真善美的,而真善美似乎可影响一个人最深处的东西——灵魂。
人沉沦为小偷、杀人犯,之前,生来就一定是坏人吗?当然不是,如今铸成的大错,是从小错的积累开始。很多人没有冉阿让的幸运,没有遇上米里哀主教那样的对苦难世界永存着爱心的善者,也就更没有人去引导他们改弦更张。这是世界的错,是每一个作为世界的一员的错。当我在新闻媒体上看到种种犯罪记录的时候,我沐浴在日月星辰的辉光里,却分明看见他们的哀愁和绝望,还有眼睛中闪烁的泪珠。这泪水或许是浑浊的没有常人的清澈与透亮,可它毕竟瞬间洗涤了它的主人的心灵,因而,这泪水却常人的反倒更加珍贵。
我开始反思这个法律的世界了,一个人做了坏事是本该受到惩罚的,但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拯救他们,而不是让他们受尽折磨,在灵与肉的被践踏中死去。我们应当有这份善意和良知,即便你的亲人或朋友什么的遭受了迫害,他毕竟已经死了,人死不能复生,与其判罪者以重刑,还不如挽救这个灵魂,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便是其罪当诛,也不能丧失理性地去蹂躏人的尊严,始终要用人类最美好的思想来震撼他的心灵,让他恢复本善的一面,真正是“朝闻道,夕死可也”。 这种对生命价值的确定和锲而不舍的精神,曾经鼓舞了一代又一代志士仁人,同样也可以用来教育那些迷途的人们。社会上因过失而犯罪最终像冉阿让一般醒悟的人,毕竟是多的,他们干出了一番事业,也福泽一方。
应该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内心深处点亮一盏明灯,心灯所在,世界将会真的是一片光明。反之,熄灭一盏心灯,是多么的轻易。这种对人及其价值的蔑视,完全背弃了现代文明,是社会的倒退。让我们永存着人生的美好,去追求人格的高尚和真理的永恒。
附高0203 欧阳铭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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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神叨叨在2003-10-25 20:36:41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25477 [删除] [编辑] |
| | 竟然不惩罚犯罪者?
那么犯罪就不受罚咯?
那么就会有很多人犯罪。
那么…………
惩罚永远都是作“杀鸡儆猴”之用……
所以“小欧阳”的思想还不很成熟……
(既然是丢p,就不大注重文采了,见谅。因为老师们的帖子文绉绉的实在酸得可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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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昱北在2003-10-26 22:37:15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26657 [删除] [编辑] |
| | “惩罚永远都是作‘杀鸡儆猴’之用”,此语一出,犹显出你的稚嫩来。
要想不稚嫩,先学会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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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神叨叨在2003-10-31 09:35:01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27564 [删除] [编辑] |
| | 突然想到“蓝天”并非一个自由的论坛,而是教师专制……
所以之前丢P如有冒犯请见谅。
但是惩罚作为“杀鸡儆猴”之用我仍然坚持——特指法律上的惩罚:
法律,一直是作为人类社会的最低道德标准而强制实施的。
违反这一标准,是社会中个人的最大错误,但违法者毕竟是少数。
他们是社会教育的失败品(不包括中国等的冤假错案)
作为社会中最卑贱的阶层(如果算是阶层的话),我们只能希望更少的人加入他们。
因此我认为,法律的惩罚,是将社会败类从人群中区分出来的方式。
当然,在法制不健全的中国,是难以看出这一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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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昱北在2003-10-31 11:45:17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法之境界】的评论,序号:27579 [删除] [编辑] |
| | “蓝天”的确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论坛,但绝对不是教师的专制。因为“蓝天”理所当然地肩负着激浊扬清的重任。
是讨论而不是冒犯,千万不要在意。
惩罚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手段,固然有“杀鸡儆猴”的一面,更大的追求是对受罚者以教育,这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的制定,表达的是人类社会道德的底线;同时,它更是社会的进步,制定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人人已跨越了底线标准,法的管制性已无意义,即法在最高境界上失效。故,“杀鸡儆猴”只是执之一端的说法,如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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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じ☆ve-Dav在2003-10-31 12:55:31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27589 [删除] [编辑] |
| |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节来调整人们行为以及行为关系的规范的一个有机体,建立于道德基础之上。它代表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即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的最重要作用是调节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借此来调节人们的行为。法律有强制性,但更多的是诱导性,如很多权利性的法律规范,即使许多义务性的法律规范也有一定的诱导性。它更多的作用不在于惩罚而是调整和预防。
至于说到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从应然上来说,法律应该完全体现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这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法律不应仅仅停留在“道德底线”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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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昱北在2003-10-31 13:08:15 发表题为【评论: 讨论需守一】的评论,序号:27590 [删除] [编辑] |
| | 法律的制定和法律显然是两个概念,讨论需守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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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拉格酸雨在2003-10-31 13:08:37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27591 [删除] [编辑] |
| | 说起《三字经》,自然便想到那句"人之初,性本善"。 真的吗?人生来就是善良的吗?或许是也或许不是,永远无法确定。只有古人留下的遗训供世人参考。供后人去遵守或批评,可能无从考究,也可能事实据在。
人真的生来就善良吗?还有自身的问题,只是喜欢一股脑地推卸给别人,以求自己的心安理得,自己心灵的安息。 其实,善或恶只有一层纱的距离,只要轻轻一戳就会破,就会从一个极端掉到另一个极端。
记得一个故事,一位圣人,明知一个小伙子是冤枉的,可为了一份对上帝的承诺--"永远说真话"而出卖了躲在树上的小伙子,小伙子因此被剁掉了双手。许多年后,圣人临终时因为这件事而遭到了上帝的谴责,圣人辩解道:"我必须讲真话,这是我曾立下的神圣誓言,我必须恪守!" 上帝回答道:"你将那位无辜的小伙子交给了迫害者,是为了表白自己所谓的德行,这不是美德,而是一种虚荣……"
善或恶就在那一瞬间,一刹那作出的决定。不要否认结果,不要害怕面对,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自己的过错推在无辜的人身上。善恶就那么简单,它们之间仿佛是永远无法逾越的沟壑,其实只是你不愿去点破。它永远在你身边。 "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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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じ☆ve-Dav在2003-10-31 13:32:55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27599 [删除]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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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既指制定或改变法的过程,又指立法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即所制定的法本身。这是西方法理学者关于立法概念的两种界说之中的一种,处于主流地位。
上叙所说是有关法的概念以及法的作用和价值的一些内容,也是立法过程中所应当考虑的基本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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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昱北在2003-10-31 16:50:41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27621 [删除] [编辑] |
| | 将讨论的本因弄清,再转手“西方法理学”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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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昱北在2003-10-31 17:46:11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27645 [删除] [编辑] |
| | 因力之不逮,不想也不能胜任作一种离开了国情的法律“应然”的讨论。法律必然会涉及到整个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当然包括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的基本秩序等,如人的最基本权益、最低程度的公共安全、各种交易的基本规则等。法律必然与社会发展同步。同步里就有一个底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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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锦云在2003-11-06 01:08:58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30066 [删除] [编辑] |
| | 给个机会让其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大概就是小欧阳的意思吧。
真正能理解其中意味,境界要很高的。
怎么大家扯到法律上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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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正良在2003-11-06 11:24:03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30068 [删除] [编辑] |
| | “情”与“法”的正式讨论,延续了几百年。我想,以中国的人文理念观,是重视情感的。而以人类历史的终极发展看,情与法当在公正的大旗下集合。当然,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当是理想主义的单相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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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梦成真在2003-11-09 20:23:03 发表题为【评论: 评论:】的评论,序号:32692 [删除] [编辑] |
| | 看了小欧阳的文章,感触很深,也想说几句。
其实,小欧阳的思想源自有着两千多年文化底蕴的儒家思想。儒家主张“礼治”,“德主刑辅”,力求实现社会的“无讼”状态。由于“礼”涉及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且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对“礼”的理解因人而异,而“礼”掌握在统治者手中。如“礼”掌握在明君手中,则是百姓之幸;如“礼”掌握再昏君手中,则不知会有多少冤假错案。法律是人类文明的结晶,西方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践证明,依靠法律治国适合于现代社会,因而法治成为人类社会治国的潮流。我国现在实行的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正是继承和移植东西方文明的典范。
但愿这段文字能为小欧阳释疑解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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